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 讼 公 告
----------------------------------------------------------------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就四川蜀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能公司)起诉本公司货款纠纷案(相关公告见2004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即口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该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相关公告见2004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了本公司的申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成培,董事长
被上诉人:蜀能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学,董事长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该案基于本公司与蜀能公司签订四份买卖合同的签订地点和履行地点均在万州,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地点约定在万州仲裁委员会,该条款的约定明确、有效,故本公司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归还万州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而不属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
三、判决情况:
2004年11月29日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渝高法民立终字第367号),该院于2004年11月24日对本案裁定如下:
1、撤销(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
2、驳回蜀能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蜀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关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以下简称:特变电工)起诉本公司农网改造项目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相关公告见2004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2004年11月22日收到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该院决定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本公司正积极准备应诉。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裁定暂不影响2004年度利润。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