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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担保的诉讼公告
作者: 时间:2003-12-16 10:59:46 浏览:4911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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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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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重庆万州分行诉本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受理日期为2003年12月10日,诉讼机构为重庆市万州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接该院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重庆万州分行 负责人:熊华,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万红,该办事处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胜强,重庆市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陶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百新,本公司职工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1998年9月15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重庆市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第一大股东重庆市万州电力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重庆市万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公司)向中国银行重庆万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借款300万元,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6.3525%,逾期贷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四的比率计收利息。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借款到期后,万州公司于1999年9月15日偿还借款80万元,利息结付至2002年底,余额220万元及部分利息万州公司至今逾期未还。 2003年12月10日,中国银行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万州公司债务的担保连带责任,给付欠款220万元及部分资金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6日对本案判决如下:由本公司归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从2002年12月21日计算至付清日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从欠息之日起承担该利息的罚息至付清之日止。本公司有权就承担的责任部分向万州公司追偿。此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510元,其他诉讼费6,453元,共计27,963元,由本公司负担。各方当事人对上述判决均无异议。
  四、本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991年12月13日,原中国农业银行奉节支行与壁山渡电站、原奉节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奉节公司)签订担保借款协议,约定由壁山渡电站借款14万元,由奉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该笔借款一直未偿还,现该笔债权已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奉节公司被重庆市万州电力总公司兼并,按兼并协议约定,奉节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本公司承担。奉节公司现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003年1月20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14万元借款及资金利息、诉讼费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对本案判决如下:由壁山渡电站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借款14万元及资金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合计3879元。本公司和重庆市万州电力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判决执行后本公司将减少本年度利润为:以上担保本金220万元及利息; 2、据悉,万州公司现已资不抵债,其鱼背山电站也因无力偿还建设银行万州分行的借款被公证执行,本公司为其提供的除以上220万元担保外,所余12,560万元担保面临巨大的或有负债风险,本公司2003年极有可能因此而亏损。
  六、备查文件目录: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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